马嫣:津巴布韦《教育修正法》中的语言条款

发布者:中国外语战略研究中心发布时间:2024-05-28浏览次数:435

津巴布韦是一个多语、多民族国家,人口约1690万。该国境内有两大主要民族—绍纳族(Shona)和恩德贝莱族(Ndebele),占总人口95%以上;此外还有文达族(Venda)、通加族(Tonga)、卡兰加族(Kalanga)、索托族(Sotho)等少数民族,以及欧洲人、亚洲人和混血人口,官方语言多达16种。1980年独立后,津巴布韦政府将促进和保护本土语言和文化列为重要的政治任务之一,以立法形式确立津巴布韦本土语言的地位。1987年津巴布韦颁布《教育法》,为教育系统内的语言教学问题提供政策依据,之后该法经历了多次修订。其中有关教学语言的条款也被其他多部门参考借鉴,用来处理相关语言问题。2019年津巴布韦政府再次对《教育法》进行修订,2020年8月津总统签署通过了《教育修正法》(本文简称《修正法》)。在本次修订中,有关教学语言的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取消了强调英语、绍纳语和恩德贝莱语这三种主要语言作为教学语言的条款,将16种官方语言均作为教学语言。

一、新条款出台背景

据统计,津巴布韦有19种本土语言。独立初期,津巴布韦没有明确的书面形式的国家语言政策,官方语言政策基本延续前殖民时期的惯例。英语、绍纳语和恩德贝莱语为三大主要语言,英语被视作实际的“官方语言”,在政府、商业、媒体、教育、培训等领域使用广泛;绍纳语和恩德贝莱语被视作“国语”,在学校教学、行政和司法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功能。其他语言则被认为是“少数民族”语言。

1987年,津巴布韦政府颁布《教育法》,旨在确定津巴布韦教育的目标和基本权利,建立、维持和管理各级学校和师范院校。《教育法》对学校教学语言做出明确规定,英语、绍纳语和恩德贝莱语这三大主要语言为小学一到三年级的教学语言,从四年级开始应使用英语作为教学语言。在此后的多次修订中,2006年所做的修订对教学语言部分改动较大,但并没有明显改变三大语言主导的格局。

2013年,津巴布韦修订宪法,指出公民不应因其语言背景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并将16种语言列为官方认可的语言。这16种语言分别为:手语、英语、齐切瓦语(Chewa)、齐巴韦语(Chibarwe)、卡兰加语(Kalanga)、纳姆比亚语(Nambya)、恩道语(Ndau)、恩德贝莱语(Ndebele)、尚加尼语(Shangani)、绍纳语(Shona)、索托语(Sotho)、赛茨瓦纳语(Tswana)、文达语(Venda)、科萨语(Xhosa)、通加语(Tonga)和科依桑语(Koisan)。此次宪法修订还指出:

(1)国家和各级政府机构必须确保所有官方认可的语言都得到公平对待,并充分考虑人们的语言选择;

(2)政府必须促进和推动所有津巴布韦语言的使用,包括手语,并为这些语言的发展创造条件;

(3)公民有权使用自己选择的语言,参与自己选择的文化生活。

此外,《津巴布韦宪法修正案2013》(本文简称《宪法修正案》)还强调了公民的受教育权,规定“津巴布韦的每一位公民和永久居民都有权享受国家资助的基础教育”,指出国家必须采取一切实际措施促进免费义务教育,并按照国际惯例在提供教育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为弥补2006年《教育法》修订的不足,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促进有效教育体系的形成,同时使《教育法》与《宪法修正案》保持一致,进一步促使津巴布韦的法律符合国际法律框架,2019年2月,津政府起草《修正法》并在《政府宪报》上公布。同年4月至5月,津巴布韦议会就《修正法》多次举行公开听证会。次年,《修正法》生效。

二、语言条款的变化

1987年以来,《教育法》中有关“教学语言”的条款共做过两次主要调整。

(一)1987年《教育法》中的语言条款

1987年《教育法》第62节对“教学语言”作出以下规定:

(1)在所有小学中,津巴布韦的三种主要语言,即绍纳语、恩德贝莱语和英语,应于一年级起按下列方式进行教授—在大多数居民的母语为绍纳语的地区采用绍纳语和英语进行教学;在大多数居民的母语为恩德贝莱语的地区采用恩德贝莱语和英语进行教学。

(2)在四年级之前,可视绍纳语、恩德贝莱语和英语在学生中的使用度和理解度,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作为教学语言。

(3)从四年级开始,应以英语为教学语言;但绍纳语和恩德贝莱语应作为科目,与英语享有平等的教学时间分配。

(4)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教育部部长可授权在小学中教授该少数民族语言。

(二)2006年修订版中的语言条款

为弥补1987年《教育法》对母语教育规定的不足,津巴布韦教育部于2006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教学语言”部分修改如下:

(1)津巴布韦的三种主要语言,即绍纳语、恩德贝莱语和英语,应在所有学校中以同等时间进行教授直至“第二级”。

(2)在当地语言并非为绍纳语、恩德贝莱语和英语的地区,教育部部长可授权在学校中额外教授除以上三大语言之外的当地语言。

(3)教育部部长可授权学校教授外语。

(4)在“第一级”开始前,可视绍纳语、恩德贝莱语、英语和当地语言在学生中的使用度和理解度,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作为教学语言。

(5)聋人和听障学生应以手语为优先教学语言。

(三)2020年《修正法》中的语言条款

2020年《修正法》对“教学语言”部分作出进一步修改,指出:

(1)每一所学校都应努力教授所有官方认可的语言,并确保教学和考试采用的语言一致;确保在幼儿教育阶段使用母语作为教学语言。

(2)学校课程应尽可能反映使用或教授的每一种语言蕴藏的文化。

除了“教学语言”的条款外,“津巴布韦儿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一节也做了修订。《教育法》(1987版,2006版)第四节强调了每一个津巴布韦孩子都有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任何孩子在入学时不能因其种族、部落、出生地、民族或族裔、政治观点、肤色、信仰或性别原因而受到歧视”。《修正法》将该条修改为:“任何孩子不能因下述原因在入学时受到歧视,也不能因这些原因被学校中止学习或开除,包括国籍、种族、肤色、部落、出生地、民族或社会出生、语言、阶级宗教信仰、政治倾向、观点、习俗、文化、性别、婚姻状况、年龄、怀孕、残疾、经济或社会地位、非婚生。”《修正法》在原有受歧视的原因中增加了大量新的因素,其中就包括语言因素。

1987年《教育法》基本保持了津巴布韦独立前以绍纳语、恩德贝莱语和英语为主要教学语言的格局,并以某一地区大多数居民的母语为依据,规定相应的教学语言。同时,该法规定自四年级起英语须作为教学语言,绍纳语和恩德贝莱语作为教学科目,强调了英语的法定权威地位。对于少数民族语言,《教育法》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仅表达了“可授权教授”。2006年修订版的目的之一是将本土语言纳入学校课程,并提高其教学水平。因此,修订版延长了本土语言的教学时间(至中学二级),还强调了手语和外语教学,但仍未对除绍纳语和恩德贝莱语之外的少数民族语言教学做出明确规定。2020年《修正法》将教学语言从绍纳语、恩德贝莱语和英语这三大主要语言扩展到所有官方语言(包括手语),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英语的地位,强调所有语言的平等性以及用母语接受教育的权利。《修正法》首次提到考试语言与教学语言的一致性问题,以及在课程中教授文化的重要性。此外,《修正法》还强调了儿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任何孩子不得因其语言背景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以上这些都使《修正法》较好地遵从了《宪法修正案》。

三、社会反响

《修正法》颁布后,津巴布韦各界反响不一。论及其中的语言条款,人们一方面认为这是保护和提升少数民族语言的重要进步,但另一方面也对语言条款的可行性和后续实施表示担忧。

津巴布韦议会认为《修正法》有关教学语言的新规符合《宪法》和《非洲宪章》,有利于在教育中维护和加强积极正面的非洲道德、传统价值和文化。但是,目前本土语言教学存在师资紧缺现象,如通加语、科伊桑语、恩道语、科萨语、纳姆比亚语、文达语、赛茨瓦纳语和索托语等,手语教师也不足。因此政府必须培训更多的本土语言教师和手语教师,以缩小目前不同语言在教学方面的差距。

津巴布韦教育联盟在《修正法》发布后组织旗下各方展开讨论,指出:《修正法》要求津巴布韦每一所学校努力教授16种官方认可的语言,这需要大量的资源和时间。因此,他们建议按照各地区的主要语言建立一个地区划分系统,除英语和手语之外,以教授该地区使用的主要语言为主,教育部对该系统定时更新。津巴布韦《每日新闻报》也指出,《修正法》对津巴布韦的教育政策做出了重要修改,每个公民都必须熟悉其中的关键变化。虽然该法试图确保教学语言和考试语言保持一致,以及使用母语作为教学媒介的权利。然而,这些语言能否最终成为教学语言取决于国家能否提供相应的资源,如教师、教材、主考人员和其他教学材料。

津巴布韦儿童早期发展行动者组织表示了对《修正法》的支持,因为通过教育政策的制定,《修正法》不仅普及了儿童早期发展的重要性,也为幼儿发展提供了机会。同时,该组织指出,为确保政策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政府应当努力做到以下几方面:(1)建立正式的法律文书和机制,为基础义务教育提供保障;(2)提供一个明确的时间表,从最弱势的群体开始逐步实施国家资助的基本义务教育;(3)根据该法的精神,将每一位幼儿教师纳入政府工资体系;(4)不要使用“努力”“取决于可用的资源”等模糊性词语,以免儿童的权利受到损害。

一些学者认为虽然《教育法》旨在与宪法保持一致,但部分条款比较含糊,没有说明学校应如何教授这16种官方语言,且官方政策与学校实际教学状况间存在较大差距,很多学校缺乏教授本土语言的必要条件和资源,这些都给《修正法》的实施增加了难度。例如,根据该法规定,哈拉雷教学语言应为绍纳语,布拉瓦约教学语言应为恩德贝莱语。事实上,在哈拉雷和布拉瓦约等大城市,语言状况较为复杂,存在不同语言背景的人群,即便在一个班级中也能找到说恩德贝莱语、绍纳语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的学生。然而,《修正法》没有考虑到大城市的语言现状,以及绍纳语和恩德贝莱语这两种主要语言在同一地区同时成为教学语言的必要性。此外,该法明确规定在幼儿教育中,应使用儿童的母语作为教学语言,但在面对部分地区存在众多多语背景的学生时,教育部需要颁布更实际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使学校能真正地为学生提供切实有效的母语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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